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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查办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案纪实

记者:admin 时间:2023-07-14 10:5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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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自带光环,令不少企业趋之若鹜。实际上,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一种荣誉及商业宣传的概念。因此,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增加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或者商业宣传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布的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来源于一次日常检查。2022年11月9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淳溪街道某市场检查时,发现一楼商场入口处一块广告牌上标注有“雷士照明中国驰名商标照明行业冠军品牌”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在该市场经营雷士照明灯具。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更换一楼商场入口处的广告牌。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牌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广告公司印刷制作。
  “既然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为什么不能对外宣传呢?”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不太理解,认为其宣传驰名商标为客观存在,并无不妥。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为便于当事人明确、清楚地了解驰名商标的概念,执法人员用“矛”和“盾”作比喻:驰名商标就像一块“盾”,当自身的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驰名商标可以像盾牌一样提供保护,是一种被动权益。驰名商标不是一把“矛”,不可以主动对外“进攻”,即不能使用驰名商标名义开展广告宣传。
  经过反复宣传解释,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并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最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获得减轻处罚,充分彰显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本案是一起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宣传被查处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种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认定并提供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企业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自己及其商标,是一种不公平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增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的查办,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经营主体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陆 遥 王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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